技术转让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发布日期:2021-08-12 02:02:19.0浏览次数:915

概述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的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二、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总结

符合政策要求提供的技术服务且履行备查程序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案例/解析

案例:个人拥有的专利投资到企业,要凭什么证明才能申请开出免增值税的发票?专利投资免税的文件依据是哪一号文件?

解析:个人将专利投资到公司,实质上发生了技术转让和投资两项业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希望享受免税优惠,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若纳税人未履行上述认定和备查程序,则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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