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中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1-08-13 11:00:26.0浏览次数:26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营业外收入是否应当纳税应当视其是否提供了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并非是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应当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的比如:


1、固定资产盘盈;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


2、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到货物或者动产的换出则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缴纳;

3、捐赠收入;


4、违约金(罚金)收入中属于价外费用性质的需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5、没收入,一般来说,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罚款则不需要交纳流转税,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罚款还应该交纳增值税。

来源: 郝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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