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交易黄金能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1-08-18 10:09:45.0浏览次数:6120

概述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在销售非标准黄金、黄金矿砂(含伴生金)产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以及作为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时,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情形如下:


内容

一、黄金现货交易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注意:

1.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2.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三)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按商务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伴生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总结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案例/解析

黄金的交易品种:

一、标准黄金产品:

四种成色: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种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二、非标准黄金产品:

除上述标准黄金产品的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产品。

三、伴生金:

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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