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之“工资薪金”知识点解析~

发布日期:2021-08-20 10:44:05.0浏览次数:703

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内容

一、合理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则相应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取得相关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需要凭工资表、领款单据或者银行转账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者申报记录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总结

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金额,可以是金额固定的津贴、补贴,且作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为企业职工发放 ,可以作为计算其他项目扣除限额的基数。

1. “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可扣除的工资薪金有“实际发放”的特征。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案例/解析

问:企业年底计提了100万元工资薪金,但是次年汇算清缴之前没有钱发放,请问计提的这100万元工资薪金能否在当年税前扣除?

答:汇算清缴之前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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