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发布日期:2021-08-24 10:28:52.0浏览次数:434

概述

近几年,随着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企业的重组的案件越来越多,通过企业重组,加强资源整合,加快发展速度,提高市场竞争力,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本篇内容主要针对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介绍。


内容

  一、企业重组的概念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股权支付: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总结

一般性税务处理,要确认重组所得或损失,有所得即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

甲公司将其10000万股股权中的80%转给让乙公司。已知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计税基础8元,每股资产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8000万元,以股权形式支付72000万元。假设该交易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计算甲公司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和乙公司收到股权的计税基础。

解析:甲公司资产转让所得=80000-64000=16000(万元)

乙公司收到股权的计税基础=80000(万元)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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