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发布日期:2021-08-26 10:41:55.0浏览次数:1458

概述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新型融资工具,也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持券人在持有债券一定时间后,可以按照发行时的约定时间、约定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如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可以继续持有债券,期满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交易;如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的预期发展,也可以行使转股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

鉴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属性,赋予了债券持有人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选择权,因此,可转换债券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有利于降低发债公司的筹资成本。

内容

可转换债券一般涉及到债券的购买方(持有人)、债券的发行人双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分别从双方各自的角度,对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进行了明确。

1.对于债券购买人(持券人)而言,如未行使转股权,该可转换债券即为普通债权,持券人将购买支出计入债券的计税成本,持券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持券人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时,除将债券本身转为股票外,还会将本年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对该应收未收利息应视为收入实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该债券原购买价款、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均可计入所转股票的计税成本。

2.对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而言,发行可转换债券支付的利息,是其一项正常融资成本,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持券人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换股票的,发行人应付未付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总结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而言,发行可转换债券支付的利息,是其一项正常融资成本,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持券人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换股票的,发行人应付未付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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