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时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2021-08-31 01:56:36.0浏览次数:1559

概述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内容

一、税前扣除标准

(一)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捐赠额

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企业亏损时公益性捐赠不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零或亏损,企业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为零,不能在亏损当年度税前扣除,已捐赠的部分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总结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零或亏损,不能在亏损当年度税前扣除。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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