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发布日期:2021-09-22 11:13:10.0浏览次数:1053
1.内容上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的确定标准: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支出结果的差异
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支出不可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10]79号:免税收入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均可扣除。
来源:郝言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