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关于租金收入与支出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1-09-26 11:39:10.0浏览次数:835

2018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自有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5年,租金每年110万元(含税),在租赁期间乙公司应于每年7月1日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在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租金110万元(含税),即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租金。甲公司取得租金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一次性缴纳了增值税。发票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0万元。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一次性取得的跨年租金是否需要全部确认为201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乙公司取得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能否将上述租金全部列支为2018年度成本费用支出?

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做了进一步明确:

“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按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因此,甲公司可以将收取的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收入在12个月内分期均匀确认,其中2018年度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为50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110/(1+10%)/12*6=50万元。

乙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因一次性支付甲公司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甲公司向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乙公司的租金支出中2018年7月1日——2018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支出属于与本年度相关的支付,可以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其余部分应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来源:郝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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