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都有哪些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21-09-28 09:57:52.0浏览次数:822

概述

教育费附加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众所周知,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下面让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减免政策吧~


内容

从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之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按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总结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文件规定了对“两附加”的减免政策。

1.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只要开具专票或普票小于10万都可以享受免征“两附加”。

2.销售额大于10万但是小于15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不征“两附加”,开具专票减半征收“两附加”;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销售额大于15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大于15万,可以享受两教附加减半征收,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案例/解析

问:在享受“两附加”优惠政策时,应该如何确定销售额呢?

答:应以当期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销售收入为准。在实际情况中,部分缴费人的销售收入和财务报表上的营业收入数值可能会有差异,如果采用财务报表上的收入来判断,可能会导致申报错误。这里说明一下:由于“两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缴费人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所以“两附加”销售额的判断标准应与当期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销售额一致,都是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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