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底退税政策
发布日期:2021-10-12 10:07:27.0浏览次数:739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公告中所说的留抵税额是指增值税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而留存在企业账面等待以后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抵减的部分。而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而这里的50%是指上述所有类别的销售收入合计占总收入的比重,所以只要累计超过50%即可享受上述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的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举个例子:一先进制造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为1000万元,海关专用缴款书的进项税额1200万元,航空旅客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产品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50万元。则公司进项构成比例为:(1000+1200)/(1000+1200+200+100)=88%那么用这个比例乘以增量留抵税额就是该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随着国家对制造业的支持,优惠政策也不断的出台,制造业企业的财税人员因及时关注最新政策,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