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发布日期:2021-10-13 11:19:32.0浏览次数:1514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应依法定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具体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2.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3.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资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接受损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可以不计入清算财产,但也不得从清算财产中减除担保负债。企业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广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等。一、企业在宣布中止前6个月之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企业的下列处置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期间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法定税率征税,若清算期在减免税期内则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