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服务费,财税处理如何做?
请问:
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服务费,财税处理如何做?
答复:
一、在会计方面
对企业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服务费,不论是否给对方开具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新收入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服务期间的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会计收入。
二、在增值税方面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因此,如果预收一年服务费先开具了发票,则在发票开具的当天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在次月15日前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如果预收服务费并且也未先开具发票,则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完工百分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就是说对于服务期间的服务费收入,应分期确认应税收入,而不是在开具发票或收款的当年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