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收滞纳的几种情况
概述
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而有几种情况不加收滞纳金,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内容
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企业少缴税款的情况不加收滞纳金。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不到一块钱不交滞纳金。
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政策依据: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总结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除去一些特殊情况还是要注意在期限内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