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收取经销企业的保证金,需要缴纳在增值税吗?

发布日期:2021-12-07 10:16:21.0浏览次数:52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二、相关案例

A门窗生产企业在销售门窗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保证经销商在销售门窗时的安装质量,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退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把保证金退还给经销商。请问:A门窗生产企业收取的这部分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A门窗生产企业在销售门窗时收取的保证金,因经销商违约被没收时,应作为违约金,按照价外用的相关规定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不征收增值税。

三、相关账务处理:

收取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返还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没收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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