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的增值税如何处理?看看这四种情形!

发布日期:2021-12-07 10:25:45.0浏览次数:279

情形一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复: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进行相应处理。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七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11 月 12 日在“互动交流—回应关切”板块对问题“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答复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情形二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之前留抵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复: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情形三

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现在要注销了,请问留抵增值税如何处理?能否退税?

答复:

留抵增值税不予退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明确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情形四

A公司与B公司均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10月两家公司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B公司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甲公司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复:

A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B公司继续抵扣。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来源: 税库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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