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缓税后,税款最晚何时缴纳?

发布日期:2022-12-15 11:12:40.0浏览次数:2462

多次缓税后,税款最晚何时缴纳?

◆ 厘清政策脉络 ◆

2021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陆续发布三个文件,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三个文件涉及的税款所属期较多,还分按季申报、按月申报等不同情况,相关主体应注意厘清。

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明确,2021年11月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

按30号公告规定,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的税款(按月申报),原申报期分别在2021年11月、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享受缓税3个月的政策后,最晚缴纳期限分别为2022年2月、3月、4月。所属期为2021年第四季度的税款,原申报期应在2022年1月,享受缓缴3个月政策后,最晚缴纳时间应为2022年4月。

2022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并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期限同样为6个月。按照2号公告,对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或2021年第四季度的税款,缓缴期限“3+6”,在延缓3个月期限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也就是说,2021年10月、11月、12月的税款(按月申报),最晚缴款时间分别变为2022年8月、9月、10月;2021年第四季度的税款(按季申报),最晚缴纳时间为2022年10月。

对所属期为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税款,缓缴期限为6个月。也就是说,所属期为2022年1月—6月的税款(按月申报),原申报期分别为2022年2月—7月,享受延缓政策后,最晚缴纳期依次分别为2022年8月—12月和2023年1月;所属期为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税款(按季申报),原申报期为2022年4月和7月,延缓后最晚缴纳时间分别为2022年10月和2023年1月。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2号公告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因此不适用此次政策。

按照17号公告的规定,2021年可继续享受延长缓缴期限的税款,只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的部分(按月申报)或2021年第四季度的部分(按季申报),最晚缴纳时间相应变为2023年1月、2月(按月申报),和2023年2月(按季申报)。2022年可缓缴的税款,为所属期分别为2022年2月—6月的税款(按月申报)和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税款(按季申报),最晚缴款月份依次分别为2023年1月—5月(按月申报),和2023年2月、2023年5月(按季申报)。

◆ 例解按季申报缴纳时间 ◆

A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属于30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且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其所属期为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及2022年第二季度的应缴增值税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和60万元。那么,A公司这些税款,最晚应何时缴纳?

如果A公司不享受缓缴政策,则应在2022年1月申报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增值税30万元;在2022年4月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增值税40万元;在2022年7月申报缴纳2022年第二季度增值税60万元。如果A公司享受缓缴政策,那么,2021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享受缓缴的总期限为13个月,分别为30号公告规定的3个月、2号公告规定的6个月、17号公告规定的4个月。A公司应在2023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相应的30万元。

2022年第一季度的税款,缓缴的总期限为10个月,分别为2号公告规定6个月、17号公告规定的4个月。A公司应在2023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相应的40万元。2022年第二季度的税款,缓缴的总期限为10个月,分别为2号公告规定的6个月、17号公告规定的4个月。A公司应在2023年5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相应的60万元。

通过上述情形不难发现,纳税人按季申报的税款,按照17号公告所规定的4个月继续延续享受缓缴后,其最晚缴款期限,不是通常情况下按季申报的申报期1月、4月、7月,而是按照自然月4个月所确认的2月和5月。

◆ 例解按月申报的缴纳时间 ◆

B公司属于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其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2月—6月的税款,最晚应何时申报缴纳?如果B公司不享受缓缴政策,上述税款应在次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缴纳。即2021年11月的税款,应在2021年1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1年12月的税款,应在2022年1月申报缴纳;2022年2月—6月的税款,依次分别在2022年3月—7月的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如果B公司享受缓缴政策,那么,2021年11月、12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分别延长13个月,分别为30号公告规定的3个月、2号公告规定的6个月、17号公告规定的4个月。B公司应在2023年1月的申报期内,缴纳2021年11月的税款;在2023年2月的申报期内,缴纳2021年12月的税款。2022年2月—6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分别延长10个月,分别为2号公告规定的6个月、17号公告规定的4个月。那么,B公司应依次分别在2023年1月—5月申报期内完成税款的缴纳工作。

◆ 缓税到期后还可申请延期 ◆

不考虑缓缴政策继续延续执行等情形,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享受17号公告等优惠期满后,还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其中,特殊困难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这意味着,纳税人如果确实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继续延期缴纳税款。

举例来说,C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制造业企业,享受相关税费缓缴政策,其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15万元税款,最晚应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假设2023年1月,C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只余5万元,不足以缴纳税款,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况。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就其应缴全部税款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相应税款可以延期缴纳。

来源:允良财税
下一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