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当中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发布日期:2022-10-08 10:41:25.0浏览次数:5646

不征税收入根本就是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不属于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属于征税范围,属于应税收入,本应该是交税的,但现在税收给优惠,可以免交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有三项:

A、财政拨款,这里的财政拨款一定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里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才是指给企业的一些财政性资金、补贴等。

免税收入有四项:

A、国债利息收入。这里的国债指国家发行的债券,也包括地方政府发行的,取得利息收入,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

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包括尚未兑付的),不包括中途转让国债取得的转让收益。即: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但国债的转让收入征税。

国债的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日利率(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忘记减去该项就亏了,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日利率是按年利率换算成的。

持有2019年~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得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纳税调减项。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定是从境内分回来的,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这里的“符合条件“是指免税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比如:甲、乙公司是居民企业,甲公司直接投资于乙公司,年终分回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没有任何问题;甲公司是居民企业,先投资给一家合伙企业,是法人合伙人。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给乙居民企业,乙公司年终分红先分给这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交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把股息、红利直接分给甲公司。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不是直接从乙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间接取得,甲公司得照章纳税,不能作纳税调减。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未上市的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不免税的,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上市的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并持有超过12个月上市流通股票的投资收益;

D、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比如:红十字会、基金会等。只有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具体包括: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结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可以在税前扣除。

比如:政府拨给企业500万,指定专门用途,企业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会计上先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税务上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汇算清缴时要作纳税调减。500万购置一台用于研发的设备,会计在购置的次月开始提折旧,并未违反会计制度,缴税时,税局说这个折旧不能税前列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税法上不得列支,汇算清缴时得作纳税调增。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

来源:学财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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